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管理办法 >> 正文

青海师范大学科研助理管理办法(暂行)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20年07月09日 09:12 [来源]: [浏览次数]:



  根据科技部等六部委《科技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中科院 自然科学基金委关于鼓励科研项目开发科研助理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通知》(国科发资[2020]132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高等学校进一步做好开发科研助理岗位吸纳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教科技厅函〔202023号)和《青海省科学技术厅关于鼓励科研项目单位开发科研助理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通知》(青科发规[2020]52号)文件精神,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为加强我校科研队伍建设,进一步规范科研助理岗位管理,加快推进学校科研事业发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科研助理是指根据科研项目组、学校各重点实验室、各类国家、省级科技计划和协同创新中心(以下简称:聘任单位)的科研任务需要,自主设立岗位选聘专职从事科研及机关辅助管理工作,并支付劳动报酬的非事业编制项目聘用人员。科研助理是学校科研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条 科研助理根据聘用合同进行管理,按照“按需设岗、依法用工、规范管理”的原则统一管理,聘期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执行期,受聘人员应具有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三条 学校成立“青海师范大学科研项目聘用科研助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处理和协调科研助理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相关学院和聘任单位负责人组成。

第四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根据专业背景,自然科学领域挂靠科学技术处,人文社科领域挂靠社会科学处,项目组和重点实验室负责科研助理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   岗位设置与招聘

第五条 需求方在申请科研项目时,应结合实际研究任务需求,提前做好科研助理岗位设置计划。  

第六条 科研助理岗位类别如下:

(一)项目研究助理岗位:主要从事项目研究辅助工作。

(二)实验(工程)技术助理岗位:主要从事科学与工程技术研究实验、分析测试、仪器设备运行等辅助工作。

(三)基地管理助理岗位:主要从事实验室、研究中心等科研基地及野外试验基地的辅助管理工作。

(四)科研行政助理岗位:主要从事科研行政辅助管理、业务秘书类等工作。

(五)其他助理岗位:根据项目研究需求设置的其他辅助岗位。

第七条 聘任单位按照公开、自愿、双向选择的原则,从所承担的各类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及省部级项目来源中拓宽大学生就业渠道,积极吸纳高校毕业生参与科研相关工作,面向校内外公开招聘科研助理,程序如下:

(一)岗位征集及发布:聘任单位根据科研任务需求,制定相应科研助理聘用计划;

(二)面试考核:聘任单位会同科学技术处或社会科学处对应聘者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确认聘任名单。

(三)签订合同:聘任单位负责人代表项目承担单位与受聘人员签订双向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以及服务期限等内容,并报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及人事处备案。

第四章   薪酬与待遇

第八条 科研助理的薪酬由基本酬金、绩效津贴两部分构成,参照本单位同级同类岗位确定科研助理薪酬,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具体发放金额由聘任单位与科研助理协商确定。聘任单位应根据科研助理的任职年限、工作强度和综合表现,对薪酬水平进行相应调整。

第九条 科研助理的薪酬从项目组科研项目经费中的劳务费科目支出。若项目经费中劳务费不足,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预算调整报科学技术处或社会科学处审核批准。科研助理的薪酬经聘任单位负责人报财务处审核并按月发放。

第十条 聘期内经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同意,科研助理可委托相关部门进行非教师系列职称资格评定,具体事宜按学校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其他待遇

(一)各聘任单位设立科研助理岗位后,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由科研助理本人自行办理参加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等。

(二)科研助理的党团组织关系挂靠聘任单位的教工党、团支部,参加该支部的组织生活和所在单位的其他群团活动。

(三)聘期内可办理校园一卡通。

(四)聘期结束,工作业绩突出、考核优秀者,在报考学校硕士或博士研究生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符合学校事业编制人员招聘基本条件者,在参加学校招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第五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二条 科研助理岗位的人事档案可参照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有关规定转递至学校或户籍所在地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服务协议期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续签协议,其户口和档案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应手续,户口、档案可放在青海师范大学或生源地人才交流中心,由科研助理本人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 科研助理就业后工龄与科研助理期间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第十四条 聘任单位为聘用科研助理相关事务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科研助理的入岗、业务考核及离职等事务,并将科研助理的年度考核结果和聘期考核结果报科学技术处或社会科学处存档。聘任单位应根据科研助理在岗期间的业务能力和工作业绩给予相应奖惩。

第十五条 科研助理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六条 科研助理对所承担的科研任务负有保密义务,受聘期间所取得的科研成果属职务成果,归青海师范大学所有。

第六章   合同解除与离职管理

第十七条 聘任单位可以解除考核不合格的科研助理的聘用合同,科研助理也可以解除与项目组之间的聘用合同。解除聘用合同须提前一个月告知对方,主动解除聘用合同方须出具解除聘用合同的书面说明,并由聘任单位负责人及时报科学技术处或社会科学处,人事处备案。

第十八条 解除聘用合同的需求方应及时停付离职人员的薪酬,因聘任单位未及时报备离职人员信息而造成损失的,相关责任由聘任单位负责人承担。

第七章   

第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由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