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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师范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实体机构管理办法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19年07月24日 00:00 [来源]: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校人文社会科学实体研究机构管理(以下简称“研究机构”),充分发挥研究机构在学术研究、社会服务中的作用,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研究机构的设置,要坚持学科建设与中国特色新型智库建设相结合,充分发挥和利用好学校社科资源和研究力量,立足学科前沿,凝练学术方向,汇聚学术人才,紧紧围绕开展学术研究、人才培养、学术交流、咨询服务等重点工作内容,产出高水平研究成果,增强参与重大决策、解决重大实际问题的能力,不断提升社会科学研究水平和社会服务能力。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批准设立及合作设立的省级以上人文社会科学实体研究机构,包括各类研究所、研究中心等。

第四条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很据学校的授权,负责研究机构的管理、支持与服务工作。

第二章 运行与管理

第五条研究机构应当按章程及管理办法进行规范化运作,有计划地开展学术研究、人才培养、学术交流和社会服务活动,定期发布成果报告,主要完成以下目标:

(一)科学研究:围绕国家和我省发展战略,针对学科前沿和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申报高水平的科研项目,产出创新性的科研成果,促进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协调发展,拥有一批以研究机构名义承接的研究项目和完成的研究成果,使研究机构科研水平在本学科领域中居省内领先地位,为申报国家级重点研究基地打基础。

(二)人才培养:通过科学研究,培养一流的学术带头人和中青年学术骨干,形成高水平、有特色的科研团队;通过课程开发,充分发挥研究生在科研工作中的作用,促进最新研究成果向教学层面转化;为社会各界提供以知识更新为主要内容的培训,使研究机构建设成为省内相关研究领域的专门人才库和人才培养培训基地。研究机构人员必须承担学校安排的各类教学任务。

(三)学术交流和资料信息建设:通过参与制订研究发展规划、举办全国或国际学术会议、接收国内外访问学者、建立图书资料库、数据库和建设专业化的信息网络等措施,发挥对外学术交流窗口作用,将研究机构建设成为相关研究领域的全国学术交流和资料信息基地。

(四)咨询服务:通过主动承担行业、企业与事业部门的委托研究课题、吸收行业、企业与事业部门工作人员参加课题组开展合作研究、鼓励专兼职研究人员担任实际工作部门顾问等措施,面向全省各级政府及社会各界开展咨询服务,提高参与重大决策和解决重大实践问题的综合研究能力,使研究机构成为省内知名的思想库和咨询服务基地。

第六条研究机构人事、财务、场地、设备等管理工作依托学院进行。

学院应将研究机构建设管理工作纳入科研规划和日常管理范围,加强管理和支持。

第七条省部级人文社科机构由学校专项提供运行经费支持。

第三章 研究机构人员待遇及职责

第八条研究机构实行所长(主任)负责制,所长(主任)全面负责机构的业务、行政管理等工作。所长(主任)每届任期一般为4年,期满后应接受评估,合格者可以连任。

所长(主任)享受县级正职待遇,不纳入行政职级序列管理。研究机构所长(主任)应与学校校长签订责任、权利、利益明确的聘任合同,合同须规定所长(主任)的目标责任、管理权限、生活待遇、业绩考核标准、奖惩措施等。

第九条研究机构应设立专职秘书1人,负责处理机构日常事务。

第十条研究机构应建立研究所(中心)会议或委员会制度,讨论决定本机构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研究机构人员待遇执行以下规定:

(一)研究机构人员工作量参照青海师范大学教职工绩效考核办法执行。

(二)研究机构专职工作人员按照青海省和学校岗位标准执行工资薪酬。

(三)研究机构专职人员按学校规定参加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职称评审由研究机构组织申报,按学校相关规定程序参加评审。

(四)学校鼓励研究机构利用自筹经费吸引校内外人员到到研究机构兼职。兼职人员聘期由研究机构与所聘用人员按规定执行,有关待遇补贴由研究机构确定。

(五)科研奖励根据研究人员的科研成果参照机构及学校相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研究机构负责人、名称、行政挂靠单位变更,需由研究机构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科学技术处审核,报校党委常委会通过后,由组织人事部行文及备案。

第十三条研究机构不得自行下设子机构、子中心、分中心等机构。如确需设立的,应经该研究机构行政挂靠单位同意后报科学技术处审核,报校党委常委会通过后,由组织人事部行文及备案。

第十四条研究机构开展学术活动确需刻制印章的,须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办理,印章按照相关管理制度统一保存和管理。

第十五条研究机构如需聘请校外人员担任兼职(客座)教授(研究员)、副教授(副研究员),应报请学校审批。

研究机构应提交拟聘人员的学术简历、研究任务和包括聘任期限在内的协议文本等材料。挂靠院系审查批准上述材料后,报学校人事处审核通过后,由人事处提交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第十六条研究机构每年应向省级政府或省有关部门报送一份研究咨询报告。研究咨询报告一律先报送学校科研管理部门,由科研管理部门上报。科研管理部门注意收集有关部门的反馈意见和实际采纳情况。

第十七条研究机构产生的科研成果,形成的知识产权归学校所有。论文、著作、作品和研究报告等成果的第一单位应为青海师范大学,研究成果署名中应体现研究机构名称。同一科研成果只能在校内研究机构考核中使用一次。

第十八条各研究机构每1-2年必须主办一次全国性或国际性学术会议。学术会议结束后,应妥善存档有关会议资料:全部会议论文或论文集,会议纪要,会议正式通知,会议代表通讯录,会议音像资料等。

第四章 考核与评估

第十九条研究机构实行年终报告制度。研究机构应于每年1月向学校科学技术处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总结和本年度工作计划材料。

第二十条科学技术处和发展规划处定期组织专家委员会对研究机构进行评估,每3年对研究机构进行一次集中考核。对不合格的研究机构视情况要求限期整改或撤销,其相关人员的安排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考核中对于研究方向明确、成果突出、成效显著的研究机构,学校将在物力、财力等方面给予更大的支持,并优先推荐申报上一级研究机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省部级研究机构(研究院、研究所、研究基地、研究中心等)管理、考核除按相关主管部门规定执行外,同时按照此办法接受学校的管理和考核。

第二十三条设立在学院、研究院的二级研究机构(研究所、研究中心等),可参照此办法执行,但其负责人不享受县级待遇,由学院或研究院按学校相关规定进行考核。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科学技术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