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管理办法 >> 正文

青海师范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补充细则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19年05月09日 00:00 [来源]: [浏览次数]:

第一条凡以青海师范大学名义获批的各类科研经费,不论资金来源渠道,必须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集中核算、专款专用。

第二条科研经费的收支必须符合国家和学校的相关规定,经费使用应严格按照项目批复预算核定的用途、范围和开支标准使用。

第三条在科研经费开支中,不得列支以下项目。

1. 不得列支各种赔偿费、违约金、滞纳金和罚款;

2. 不得支付捐款、赞助、投资等项费用;

3. 严禁利用虚假合同套取科研资金,严禁违规将科研经费转拨、转移到利益相关的单位和个人;

4. 严禁购买与科研项目无关的设备和材料;

5. 严禁虚构经济业务,使用虚假发票套取科研经费;

6. 严禁虚列、伪造名单,虚报冒领科研劳务费用;

7. 严禁借科研协作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他用。

第四条加强对科研经费中打字复印费管理。

1.打字复印费应不超过批复的预算和合同(任务书)所列的经费预算。

2.复印费、打印费、展板制作费需附制作单位结算清单,并加盖开票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清单须写明业务内容,业务发生时间、数量、单价、合计金额。

3.制作展板、横幅另附内容。

第五条加强对科研经费中汽车租用费、燃油费管理。

1.汽车租用费、燃油费应不超过批复的预算和合同(任务书)所列的经费预算。

2.野外调研过程中发生的汽车租赁费和车辆燃料费,需提供野外调研日志(时间、地点、总行程距离、调研内容、随同人员等)。

3.科研经费中购买户外用品和报销个人通讯费用时,除提供原始凭证外,还需提供科研预算证明方可报销。

第六条加强对大额实验材料费用的管理。

1.实验材料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包括种子)、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以及采购、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2.材料费应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和合同(任务书)所列科目、开支标准执行预算。根据合同可一次性采购,分批送货。严禁一种实验材料拆分后多次采购。

3.一次性采购实验材料在5000元以上,必须提供购货合同及材料验收手续,20000元以上大宗实验材料实行招标。

4.建立实验材料出、入库制度,大宗材料出入库要有项目负责人和所在院系主管科研院长的签字方可,实验材料保管过程中需实验室管理人员的签字(严禁学生签字代办),加强对实验材料的过程性监管。

第七条本细则由科学技术处、财务处和审计监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