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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师范大学优秀科研成果奖励办法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19年01月20日 00:00 [来源]: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调动教师从事科学研究的积极性,促进学校科研不断发展,全面落实科研兴校、内涵发展和建设教学研究型大学目标,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研成果奖励的范围包括学术专著、学术论文、省级以上各类结题项目、省级以上科研成果奖、授权专利和软件著作权。科研成果奖励每年进行一次,从学校科研成果奖励基金中列支。

第三条教师须将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导师)发表的学术著作、学术论文、项目立项、项目结题、获奖成果、授权专利、软件著作权信息录入学校科研管理系统,横向课题须在科技处登记备案,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且有青海师范大学的署名,给予相应奖励。

第四条科研成果奖励对象是我校在编、在聘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科研成果(项目)的奖励。

第五条奖金由科研成果(项目)负责人进行分配。科研成果(项目)若同时有多位本校成员,则对排名最前成员进行相应额度的奖励,团队成员共同分享,不重复奖励。

第六条在申报各项奖励中,如发现有弄虚作假、重复申报、剽窃他人成果等学术不端行为,一经查实,学校将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章 学术专著

第七条本办法所指学术专著,是指本校教师以学校为第一单位署名的独著(专著)、译著或以第一作者公开出版的学术性专业书籍。

第八条教师撰写的学术专著,经国家级出版社出版的,每10万字奖励2000元;经省部级出版社出版的,每10万字奖励1000元;译著必须是学术译著,且按相应出版社每10万字奖励金额减半;工具书奖励范围限于国家级出版社出版,每10万字奖励1500元。

第九条凡学校或其它形式资助出版的各类学术著作,均不予奖励。

第三章 学术论文

第十条本办法所指学术论文,是指本校教师以学校为第一单位署名公开发表的自然科学、工程与技术、人文社会科学、管理等学科领域的论文。发表的范围包括:国内外正式出版的刊物、收入国内外学术会议并正式出版的论文集(有ISBN号)、省部级及以上报纸。通讯、广告、译文、复制(部分转载)文章不作学术论文处理。

第十一条教师在不同级别期刊上以独著或第一作者署名发表的学术论文奖励标准详见下表。

学术论文奖励标准

分级

学术论文

奖励标准(元/篇)

1

《Nature》、《Science》、《Cell》上发表

500000

2

《科学引文索引》(SCI一区)、《社会科学引文索引》(SSCI)、《科学评论索引》(ISR)全文收录、《艺术与人文科学引文索引》(A&HCI)全文收录、《新华文摘》全文转载。

10000

3

SCI二区。

5000

4

SCI三区、SCI四区、《中国社会科学文摘》全文转载、《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全文转载、《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发表、《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发表的论文,《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理论版上全文刊登的论文、《人大复印资料》全文转载。

3000

6

《社会科学与人文科学会议录索引》(ISSHP)、《工程索引》(EI)、北京大学图书馆《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期刊最新版发表、CSCD扩展版、CSSCI扩展版、CSSCI集刊、青海日报全文转载。

1500

7

《科技会议录索引》(CPCI)全文收录

1000

注:所有类别论文奖励按动态收录执行。

第十二条教师以通讯作者和学生为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奖励导师相应级别论文奖金额的1/2;教师外出攻读学位、高访、博士后研究期间发表的论文,如果署名我校为第一单位的,其作者可获得相应级别论文的全额奖金;如果署名我校为第二单位的,其作者可获得相应级别论文奖金额的1/2;教师在本校攻读研究生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作者与通讯作者(导师)均可获得相应级别论文奖金额的1/2。

第十三条同一篇论文按检索或刊物级别最高奖励标准予以奖励,不得重复

第十四条论文的认定

(一)登载于《Nature》、《Science》、《Cell》和核心学术刊物上的论文必须是学术研究性论文。

(二)论文字数须在2500字以上;不足2500字的,按所发表期刊级别降一级认定。

(三)凡教师发表在SCI(检索证明必须注明几区、影响因子等重要信息)、EI、CPCI、SSCI、AHCI、ISSHP上的论文,收录检索证明由学校统一检索。

(四)给政府提交调研报告和决策咨询,得到中央领导批示并采用,奖励20000元, 正省级、正部级领导批示,奖励10000元,副省级、副部级领导批示,奖励5000元。

第四章 项目结题奖励

第十五条国家级科研计划是指国家设立的科学基金项目和科技部的科技计划项目;省级科研计划指国家其他部委及省级科研主管部门下达的科研计划项目。对完成国家、省级各类科研计划被主管部门准予结题的项目负责人给予奖励。

第十六条完成国家级科研计划,根据项目完成结题通知,文科类每项课题结题等级为优秀奖励8000元、等级为良好6000元、等级为合格奖励5000元;理科类课题结题奖励6000元;完成省级科研计划,根据项目完成结题通知,文科类每项课题结题等级为优秀奖励4000元、等级为良好3000元、等级为合格奖励2500元;理科类每项课题结题奖励3000元。省级以上协会课题结题奖励1500元。

第十七条承担校外有关单位主持的、由科技部或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组织评审下达的国家级重大项目的子课题,项目申请书注明我校作为合作单位,项目主持单位下达立项任务书,且课题核定经费自然科学项目15万元以上、哲社科项目5万元以上到达我校财务账户的,有结题证书的按省部级项目予以奖励。其他项目子课题不予奖励。

第十八条科研成果转化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凡在国家、省级科技成果管理部门通过评价(鉴定)登记的成果,每项成果奖励第一完成人1500元。

第五章 科研成果获奖奖励

第二十条凡本校教师独立完成的研究成果,获国家或省部级以上奖励者,按照所获奖励金额学校给予1:2的配套奖励金。如果该成果获得了更高一级的奖励,应将原配套奖励金扣除(不重复奖励)。

第二十一条艺术类获奖奖励对象是省级以上政府奖励且有相应奖励金额者,按照所获奖励金额学校给予1:2的配套奖励金。如果该成果获得了更高一级的奖励,应将原配套奖励金扣除(不重复奖励)。

第二十二条凡是合作研究的成果,获得国家或省部级成果奖励者,按以下认定办法执行:

(一)由项目的原始科技资料能明确认定项目参加者份额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参加者份额分配,由科学技术处确认。

(二)由项目原始科技资料不能明确认定项目参加者份额的,按下表所列比例进行认定(N代表合作人数,X代表排名顺序):

X

N

合计

1

2

3

4

5

6-10

2

1

0.60

0.40

3

1

0.50

0.30

0.20

4

1

0.50

0.20

0.20

0.10

5

1

0.50

0.20

0.20

0.05

0.05

6-10

1

0.50

0.20

0.2

0.04

0.04

0.02

(注:①省级科研奖励:学校仅限于奖励排名前五位的科研成果完成人;国家级科研奖励:学校仅限于奖励排名前十位的科研成果完成人;②前五位、前十位的完成人奖金奖励额度为获奖等次奖金额完成人排名数系数。

第二十三条学校优秀科研成果的认定、奖励采取教师申报与学校组织专家审核的办法进行。

(一)在学校公布的奖励范围内,作者可以申请学校的优秀科研成果奖励。

(二)学校组织同行专家对申报奖励的成果进行评议与推荐;对同行专家推荐奖励的成果,由学校学术委员会认定。

第六章 专利和软件著作权奖励

第二十四条凡是获得国家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可获得奖励3000元,凡是获得实用新型专利权及软件著作权人奖励1000元,外观设计专利权人奖励500元。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学校科学技术处负责解释。

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青海师范大学优秀科研成果奖励办法》(青师校字〔2014〕21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