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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师范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19年01月20日 00:00 [来源]: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青海省关于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政策的实施意见》(青办发〔2016〕47号)和《青海省深化科技领域“放管服”改革二十条(暂行)》精神,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青海师范大学科研项目经费使用和管理,确保科研项目资金的安全、合理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激发科研人员开展科学研究的创新创造活力,促进我校科研事业的健康、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相关财务管理制度,结合青海师范大学科研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科研项目来源不同,科研项目经费主要分为以下几种类型经费:

(一)纵向科研项目经费:国家各部、委下达科技项目、基金项目等;省、市有关厅、委、局下达的科研项目。

(二)横向科研项目经费:企事业单位委托项目、合作研究项目以及科技成果转让、科技咨询、科技服务、联合开发项目等。

(三)校级科研项目经费:学校设立的各类科研项目。

第二章 经费管理

第三条科研经费的使用管理由学校科学技术处(以下简称科技处)、财务处、审计监察处共同负责管理监督。

(一)科技处依据经费预算负责项目经费使用的审批,办理经费预算的调整申请。

(二)财务处负责到账科研经费的入账、间接经费的提取、审查经费开支的合法性、经费开支的分类统计、结题决算等工作。

(三)审计监察处负责科研经费使用的监督审计工作。

第四条学校所有科研经费必须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科研项目立项后,科研经费转入学校财务处按项目立户,由财务处为项目负责人设立“青海师范大学科研项目经费专用账号”。

第五条各级各类纵向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有明确间接费用的,按相关经费管理办法规定提取间接经费。没有明确间接费用的项目,参照相关管理办法提取间接经费。

青海省社科规划中对于科研规模较小的项目(经费不超过3万元),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拨付的项目资金,可全部作为间接费用使用。

第六条科研经费的开支实行预算制与项目负责人负责制。科研经费开支依据经费预算执行,专款专用,不得挪用;项目负责人须严格遵照经费预算安排经费开支,并对其管理的经费开支负法律责任。

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执行批准后的项目预算,一般不能调整。确因项目研究需要进行调整,项目负责人根据实施过程中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在科研项目经费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可以对直接费用中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其他费用预算进行调整,但需提出申请,由科技处审批,按程序上报备案。

第八条科研项目的开支凭证须由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方可办理报销手续。若有特殊情况,可临时委托代管人办理开支事宜。

第九条科研项目负责人正常调动工作离开学校后,其在研项目经费原则上仍留在校内使用(项目主管部门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章 科研经费开支范围

第十条为适应科研活动规律的需要,科研项目经费费用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一)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研究活动直接相关的费用。

社会科学领域主要包括资料费、数据采集费、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设备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印刷出版费/网络费、其他支出等。

自然科学领域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网络费/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其他支出等。

1.设备费:指研究项目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其中设备购置费支出比例原则上应控制在项目专项经费总额的30%以内。

2.资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资料收集、录入、复印、翻拍、翻译等费用,以及必要的图书和专用软件购置等费用。

3.数据采集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问卷调查、访谈、数据购买、数据分析及相应技术服务购买支出等费用。

4.材料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以及采购、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生产性材料、基建材料、大宗工业化原料及办公材料不得从中列支。

5.测试化验加工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承担单位自身技术、工艺和设备等条件限制,委托或与外单位合作(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进行检验、测试、化验、加工、计算、试验、设计等所支付的费用,委托测试化验加工须签订合同或协议。完成委托任务后,依照签订的协议实施验收。

6.燃料动力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等费用,以及开展野外研究发生的汽车租用费、燃油费等。

7.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

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三项支出总额原则上应控制在项目专项经费总额的30%以内。

会议费指项目实施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讨论、咨询论证以及协调项目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项目承担人应当按照青海省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数量、开支标准和会期。

差旅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按照《青海师范大学财务报销管理规定》执行,对于野外工作难以取得住宿发票的,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按照“授权管理、包干使用”的原则,据实报销差旅费,解决无法取得发票但需要报销住宿费等问题。

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开展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严格执行青海省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及相关出国出境经费管理报销办法。项目研究出国人员必须是项目组成员,所去国家必须是预算书上明确指定的国家或地区。

8.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文献资料及印刷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以及打印、复印、彩扩、照相、印刷、描晒图、制版等费用。不得用专项经费支付通用性操作系统、办公软件、日常通讯等费用。

9.劳务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研发人员和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等(包括参与项目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其社会保险补助可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劳务费发放清单应有姓名、单位、金额、职称、身份证号码、主要工作等信息,一般通过银行卡实行实名制签字发放。

10.专家咨询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本项目组成员。专家咨询费要写明咨询内容、专家职称、单位、金额、电话号码、银行卡号,通过网银形式发放。

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为1500-2400元/人天(税后);其他专业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为900-1500元/人天(税后)。

11.其他支出:指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支出范围之外的其他支出。包括财务验收审计费、土地租赁费、临床试验费、入户调查费、青苗补偿费、与项目任务相关的培训费等。其他费用应当在预算申请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不得列支项目实施前发生的各项支出、奖励支出以及不可预见费。

(二)间接费用是指学校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用于补偿责任学校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等间接成本,有关管理费用,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

项目间接费用纳入学校统一管理。间接费用划分为资源占用费、科研管理费和绩效支出三部分:

资源占用费:从间接经费中提取5%作为资源占用费,抵冲学校房屋、设备、水、电、气、暖、网络资源等相关支出,划拨学校财务处统筹管理,列入学校事业经费统筹安排使用。

科研管理费:从间接经费中提取25%用于科研组织实施管理费,包括课题论证、咨询、学术会议、科研仪器设备损耗折旧等以及与组织实施科研活动相关的开支费用,划拨至科学技术处“科研项目组织实施费”账户。

绩效支出:从间接经费中提取70%用于课题主要参与者的绩效奖励,绩效支出应与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相一致,并结合项目研究进度和完成质量来安排绩效支出,充分发挥好绩效支出的奖优惩怠作用。

第四章 绩效支出管理

第十一条绩效支出是指为提高科研工作绩效、激发科研人员积极性,在科研项目间接费用中支出。在科研项目工作绩效考核的基础上,按照“重贡献、重实效的分配原则,发放对象为参与项目实际研究工作中做出贡献的一线科研人员。

第十二条绩效考核分为项目实施过程绩效考核和项目结题验收绩效考核。项目实施过程绩效考核是指项目主管部门或学校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年度或阶段考核,以项目管理方和学校科技处的年度考核为主要依据;项目结题验收绩效考核是指对项目完成总体执行情况的考核与评价,以结题验收时专家验收意见为主要依据。

第十三条项目绩效支出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绩效支出的发放对象为直接参与项目的人员,发放需结合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公开、公平安排绩效支出,根据项目执行进度分阶段分年度进行,绩效考核通过后发放40%,结项验收通过后发放60%,立项当年不发放(研究期限为一年的项目除外)。

第十四条绩效考核结合青海师范大学科技处安排的科研项目考核进行,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科研项目要按时参加学校组织的项目检查(考核),按照考核要求填写相关材料,有绩效支出的项目须递青海师范大学科研项目绩效支出申请报告,并附相关支出明细。

(二)学校科技处根据项目年度考核结论,根据经费预算审核人员发放标准,由项目间接费专用账户中列支。

第十五条 项目执行期间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得发放绩效支出:

(一)科研项目未按合同进度(包括研究内容、目标、质量要求等)执行;

(二)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以及其他影响学校声誉的行为;

(三)未按要求及时报送项目相关材料,包括计划任务书(合同书)、预算书、年度进展报告、中期检查(考核)报告、验收材料及其他相关文件等;

(四)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对项目负责人、参加人员、经费预算、研究目标、研究内容等重要事项的调整未按要求提前报批。

第十六条 若出现第十五条所规定情形的,学校有权追回已发放的绩效支出,所结余的绩效费用统一结转到学校科研管理费中。

第五章 报销审批监督程序

第十七条项目负责人汇总、整理发票单据,并在报账凭证上签字。报账票据经科技处领导审核签字后,交财务处会计稽核,再经财务处领导审核签字,方可办理报销手续。

第十八条项目负责人须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经费预算核定其开支的用途、范围和标准。

第十九条项目负责人要依法依规使用项目资金,不得擅自调整外拨资金,不得利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不得通过编造虚假合同、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不得通过虚构测试实验(化验)内容、提高测试实验(化验)支出标准等方式违规开支测试化验加工费,不得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以表代账应付财务审计和检查。

第二十条项目经费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项支出,不得用于各种福利性支出,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

第二十一条会议费、差旅费、小额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等,原则上要按规定实行“公务卡”结算;企业承担的项目,上述支出也应当采用非现金方式结算。项目承担人对设备费、大宗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支出,原则上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

第二十二条科研项目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均纳入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管理。购置固定资产、办公桌椅类的费用由后勤管理处固定资产管理人员登记验收,并开具固定资产登记凭证方可支付;购置仪器设备的费用由实验设备管理中心固定资产管理人员登记验收,并开具固定资产登记凭证方可支付。

第二十三条借款审批,项目负责人填写借款申请,申请中须列支借款理由与预算并签字,分别由科技处、财务处领导审核签字,方可到财务处办理借款手续,借款期限一般不得超过3个月。

第二十四条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应接受上级财政部门、国家审计机关和上级科研管理部门的检查与监督,项目负责人应积极配合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五条项目完成后,项目组应及时进行项目的结题验收或鉴定,项目负责人按照财务实际核算结果归集填制项目决算,并按项目管理要求经科研、财务、审计部门审核,公开项目经费决算情况,主动接受监督。

第六章 结余经费的管理使用

第二十六条结余经费是指科研项目结题后尚未支出的项目资金。项目在研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以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研究成果完成并通过审核验收后,结余资金可用于项目最终成果出版及后续研究的直接支出。

第二十七条学校设立“科研发展基金”用于管理学校结余经费,主要补助项目负责人或项目组成员进行科研后续研究支出。申请人需填写青海师范大学科研项目申请书和科研发展基金预算方案,科技处负责审批,财务处通过预算分配方式将资金划拨到项目负责人的“科研发展基金”项目账号中。项目完成后提交结题报告,科技处组织专家审核。

第二十八条科研发展基金项目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按项目预算执行完成,严禁发放与科研工作无直接关联的奖励、福利和开支与科研工作无关的其他费用。如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执行完成,结余经费全部转入学校科研项目组织实施管理经费账户统筹使用。

第二十九条纵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若项目研究成果通过审核验收2年后结余资金仍有剩余的,按国家规定处理,需上缴的,按规定上缴;无退回或上缴要求的,由学校统筹安排继续用于项目负责人的后续研究支出。横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在委托合同中有明确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办理;委托合同中无约定的,由项目组继续进行项目的续研或预研。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学校公布之日起试行,由科学技术处负责解释。原《青海师范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青师校字〔2014〕21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