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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骨干教师资助计划》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08年08月25日 00:00 [来源]:科技处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高等学校骨干教师资助计划》(简称《骨干教师计划》)的管理,保证资助项目研究工作的顺利开展并为取得预期成果,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资助项目的管理(包括计划实施、结题、验收、奖励、经费管理等)是教育部对项目进行管理的重要环节。教育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国务院有关部门科技(教育)司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委、高等学校和项目负责人要各负其责,共同做好资助项目的管理工作。教育部作为实施《骨干教师计划》的主管部门,负责《骨干教师计划》项目的宏观管理。教育部《骨干教师计划》管理办公室负责项目的实施,审批有关重要事项。对计划完成情况、成果、信息等实行跟踪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国务院有关部门科技(教育)司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委负责所辖高校《骨干教师计划》项目的宏观管理。对计划完成情况、成果、信息等实行跟踪,并按规定及时向教育部报告。高等学校应将资助项目列入本校的重点科研计划,指定专门部门和专人负责管理,严格遵守资助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以保证资助项目研究队伍的稳定、条件落实、计划实施、财务管理和结题评议,并按规定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项目负责人全面负责资助项目的计划实施、经费使用、结题总结。

第三条 本办法是管理资助项目的重要依据,教育部《骨干教师计划》管理办公室、受资助单位、受资助学校、项目负责人均应严格执行。

第二章 计划实施

第四条 教育部鼓励项目承担人在研究计划中,对研究工作进行创新,但涉及预定目标、研究内容有实质性变动等情况,项目负责人须提出报告,经所在学校审核并签署意见后,由主管部门报教育部《骨干教师计划》管理办公室审批。

第五条 受资助学校必须保证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主要成员在项目资助期间的稳定。特殊需变更的,按下列规定报教育部《骨干教师计划》管理办公室审批并办理有关手续。

1.项目承担人因工作调动,调出、调入单位应根据有利于项目顺利实施、结题的原则进行协商。调入单位具备保证资助项目实施的条件,调出单位同意将项目转调入单位执行,可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主管单位签署意见后报送教育部《骨干教师计划》管理办公室审批。调入单位不具备条件,项目负责人应在原单位继续项目研究,并完成结题、总结。不能继续项目研究的,由原单位提出申请,办理终止手续。

2.研究团队的项目负责人一般不得代理或更换。遇有特殊情况(如出国、病休等)离开该项目研究的,项目负责人须安排本研究团队内其他项目参与人代理,由所在学校报主管单位审批后,报教育部《骨干教师计划》管理办公室备案。无合适人选代理的,应申请办理终止手续。项目承担者因故离岗的,由原单位提出申请,办理终止手续。 3.办理终止手续时,项目负责人或单位需说明不能继续进行项目研究的理由、已有经费支出的必须列出清单,并按第二十条的规定追回经费。

第六条 在计划执行中,项目负责人须填写《〈高等学校骨干教师资助计划〉资助项目中期进展报告》(以下简称《进展报告》),分别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国务院有关部门科技(教育)司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委和教育部直属高校汇总。教育部《骨干教师计划》管理办公室将随机抽样检查。

第七条 受资助学校,每年年终填报《〈高等学校骨干教师资助计划〉资助项目管理工作年度报告》(以下简称《管理报告》),并对本单位受资助项目的执行与管理情况进行综合分析,于次年3月31日之前报送教育部《骨干教师计划》管理办公室。《管理报告》填写质量与按时报送将作为教育部评价受资助单位资助项目管理状况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八条 对不能认真开展研究工作,经费使用不当,不按时报送《进展报告》的受资助者,主管单位或所在学校要及时报教育部《骨干教师计划》管理办公室,管理办公室将视情况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九条 教育部《骨干教师计划》管理办公室将根据工作需要,每年安排一定时间,对资助项目有计划、有重点地进行检查。

第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和教育部直属高校要建立重大科研成果通报制度。凡是受资助的骨干教师在基础研究、技术创新和产业化等方面取得的重大成就,要及时向教育部通报。通报工作情况的及时与否是教育部评价受资助单位、高等学校工作业绩的重要依据。

第三章 结题、验收与奖励

第十一条 资助项目在项目结束后,项目负责人要填写《总结报告》(简称《总结报告》),内容包括研究工作总结、结题简表、研究成果目录、完成论著目录以及项目代表性论著等。

第十二条 资助项目实行验收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国务院有关部门科技(教育)司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委受教育部委托负责对受资助项目进行验收。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的受资助项目由教育部《骨干教师计划》管理办公室组织验收。 第十三条 因客观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按计划结题并报送《总结报告》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应继续报送《进展报告》,并说明原因及申请延长期限(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两年),由所在学校或主管单位签署意见,教育部《骨干教师计划》管理办公室核准后生效。

第十四条 对不认真开展研究工作,进展缓慢、不按时报送《总结报告》又不在规定的期限提出延期报告的项目负责人,分别由主管部门和直属高等学校负责上报教育部《骨干教师计划》管理办公室备案。教育部将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同时,自实际结题年起两年内不得申请教育部重点、重大等项目。

第十五条 终止计划实施、撤消的项目,凡已有经费支出的,也须按第十一条和第二十条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报教育部《骨干教师计划》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十六条 资助项目的有关论文、专著、成果评议鉴定资料等,均应按规定标注“高等学校骨干教师资助计划资助”字样和受资助项目代码。 “高等学校骨干教师资助计划资助”的英译写法统一为“Supported by Foundation for University Key Teacher by the Ministry of Education”。 受资助项目代码由14位字母和数字组成,统一格式为:GG(2位)?/B>一级学科代码(3位)?/B>学校代码(5位)?/B>1***(4位),1代表首批,“*”为教育部下发项目审批表序号,不够三位的,序号前补0够3位。以北京大学第32个项目“拟南芥突变体库的构建及筛选具重要功能的基因”为例:项目代码为GG-180-10001-1032。未按规定标注“高等学校骨干教师资助计划资助”字样和受资助项目代码的不予验收。

第十七条 《骨干教师计划》项目结束后3年内,项目负责人应填写《资助项目跟踪表》,内容包括新发表的专著,论文及引用、奖励、申报专利、技术转让及成果鉴定和推广效益等情况,地方和部门院校需经主管部门审查、验收、签署意见,《骨干教师计划》项目结束后的第三年7月30日前报教育部《骨干教师计划》管理办公室备案。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的《骨干教师计划》项目,由本校负责《骨干教师计划》项目的审查并签署意见,教育部《骨干教师计划》管理办公室组织验收,《骨干教师计划》项目结束后的第三年7月30日前报教育部《骨干教师计划》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十八条 教育部根据《骨干教师计划》项目的《进展报告》、《总结报告》、跟踪管理情况和所在单位的《管理报告》,在项目结束3年内进行综合评审,对于项目执行优秀的人员将给予奖励,并对取得重大成果的项目将通过教育部重点项目进行滚动资助。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十九条 资助经费将分年度拨至项目负责人所在学校。受资助学校应按项目单独建帐,专款专用,严格按照《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简称《资金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在本单位财务部门和教育部《骨干教师计划》管理办公室的管理监督下,项目负责人按计划资助支配使用,任何单位、个人无权截留、挪用。教育部定期审计《骨干教师计划》项目经费的使用情况,受资助学校和主管单位应主动配合、协助教育部和上级主管部门及财务部门的检查。

第二十条 终止、撤消的项目,教育部停止拨款。教育部《骨干教师计划》管理办公室负责通知所在学校将项目已拨经费的余额退还教育部,不得挪作他用。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凡本办法规定的有关受资助学校和主管单位的报送、报批事项,受资助学校和单位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以挂号邮件报送,期限以邮戳为准。对报批事项,教育部《骨干教师计划》管理办公室在收到报告后两个月内办理有关手续并予以批复,批复后生效。

第二十二条 资助项目获得的应用成果,有关部门、受资助单位、项目组成员应大力推广,促其转化为生产力。

第二十三条 受资助单位、项目负责人对资助项目管理不善、违反规定,情节严重的;擅自对人员及项目实施作重要变更且隐瞒不报、弄虚作假的,教育部《骨干教师计划》管理办公室将予以通报批评,并撤消对有关项目的资助,收回对有关项目的全部已拨经费。同时,不得申请教育部重点、重大项目。

第二十四条 教育部《骨干教师计划》管理办公室设在教育部科技司。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教育部科技司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