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管理办法 >> 正文

青海师范大学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10年05月10日 00:00 [来源]:科技处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发挥科研工作对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的引领作用,为规范和加强学校申报、承担的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的管理,结合国家各类科研计划项目的相关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支持教师在国家科研计划资助范围内自由选题,开展创新性的科学研究工作。

第三条 学校科研项目包括:纵向项目与横向项目。纵向项目是指国家各级政府下达的科研计划项目;横向项目是指学校与企事业单位、高校及科研院所合作的科研项目。

第二章 项目申报管理

第四条 纵向项目的申报采取集中受理的方式,根据国家相关部门的要求,原则上每类项目在规定的时间内每年只受理一次,且限于学校在职教师申报。

第五条 项目申报时要求各院系要根据本学科发展与建设目标,有计划地组织教师申报,并在科研项目选题、项目文本设计等方面组织专家把关,以提高申报项目的质量,原则上要求重点学科、省级重点实验室及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各研究方向必须组织教师申报政府科研计划。

申报项目经相关院系审核通过后,统一报送至学校科技处,科技处组织同行专家再行评议后上报。

第六条 学校支持和鼓励教师与校外单位开展科研合作。凡与校外单位合作的教师须与合作方签署科研合作协议,约定合作权益,科研合作协议是学校认定科研计划任务的依据。科研合作协议须报科技处备案。

第三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七条 学校承担的各类科研项目实施项目组长负责制。项目负责人所在院系应为研究工作开展提供所需的时间、人力、实验等条件的保证。

第八条 学校对立项的国家各类科研计划项目在研究任务开始前均实行同行专家的开题咨询,开题专家不得少于5人,须涵盖项目研究的各领域,一般情况下,校外专家不少于3人,项目开题要求项目组成员必须参与。

项目开题咨询会议的材料,学校科技处需建档管理。

第九条 项目在实施过程中,不得擅自变更研究内容。

第十条 项目在实施过程中,须按要求按时上报中期检查材料。

第十一条 项目在研究过程中,需要增减项目组成员的,或遇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结题的,均须及时提出申请,并依据项目主管部门批复执行。未提出申请且未按时结题的项目,取消项目负责人3年各类项目申报资格。

第十二条 项目在研究过程中,研究成果在学术刊物上发表时均须按要求进行标注,以说明属于国家何种科研计划资助。

第十三条 项目在研究过程中,要严谨治学,潜心研究、积极进取、锐意创新,树立良好的学风。若研究工作涉及学术不端行为,学校将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横向项目课题负责人应履行项目合同,承担相应责任,组织课题组按合同要求开展研究,保证课题按时按质完成。

第四章 项目经费管理

第十五条 项目经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研究活动直接相关的费用,包括资料费、数据采集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设备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印刷费、管理费。

第十六条 项目研究经费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七条 项目经费的使用依据课题组编制的并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经费预算执行,一般不予调整,确因项目需要调整的,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执行。

第十八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严格按照经费预算的项目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办理支出。严禁使用项目经费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严禁以任何方式变相谋取私利。

第十九条 项目结余经费按该类项目有关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 项目结题管理

第二十条 项目的验收包括成果验收、固定资产验收及财务决算 。

1、项目验收以批准的项目任务书或协议书约定的内容和考核目标为依据,成果提交形式应与项目任务书一致。

2、固定资产验收则为用课题经费购置的、应列入固定资产管理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须纳入项目承担单位的固定资产帐户进行管理,资产的处置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3、财务决算为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会同学校财务部门清理该项目收支账目,编制项目决算表,并附上财务部门打印的项目经费开支明细账。

第二十一条 项目在申请结题时,项目负责人按该类项目相关要求准备结题材料,并将结题材料按时报学校科技处初审,再由科技处报主管校领导审核,审核通过后签署学校意见并上报。

项目负责人在上报结题材料时,应将本项目的全部科研档案整理成册,连同最终成果报学校科技处存档,并按项目主管部门的要求报送成果材料及其他有关材料。

第六章 科研项目成果管理

第二十二条 凡自然科学领域内承担的省级以上科研计划项目,原则上要求申请省级科技成果的评价(鉴定)。

第二十三条 凡国家及省级科研项目的属应用类的结题成果,涉及政府决策咨询的,学校科技处须将有关信息上报政府相关部门以供采纳;应用技术类成果,学校科技处须做好成果转化的推介工作。

第二十四条 学校对承担完成的国家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的教师给予奖励,奖励事宜根据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1999年1月1日试行的《青海师范大学科研项目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