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管理办法 >> 正文

青海师范大学中青年科研基金管理办法(修订)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08年08月25日 00:00 [来源]:科技处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需要,推动学校科研工作跨上新的台阶,并为教师的成长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鼓励教师参与和承接国家及省部级重大科研项目,学校决定设立青海师范大学科研基金。

第二条 学校科研基金资助自然科学、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的基础研究、应用研究以及技术开发,以促进学校科学研究的进步与繁荣。

第三条 学校科研基金主要来源于学校每年度的教育行政事业费,并积极争取多渠道来源。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四条 基金主要资助具备下列条件的科研项目:

1、有重要科学意义或有重要应用前景,特别是学科发展前沿的前期研究;结合地域条件,具有地域特色的研究;具有社会经济效益,有开发前景的研究。

2、学术思想新颖,立论根据充分,研究目标明确,研究内容具体,研究方法和技术线路科学可行,有望获得新的科学发现或取得新的成果的研究,有望获得国家、省部资助科研项目的前期研究。

第五条 项目申请者必须是学校中青年教师和项目的实际主持人,原则上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硕士研究生学历。

第三章 申请程序

第六条 学校科研基金的申请每年集中受理一次。基金资助项目的研究周期为1-2年。

第七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履行青海师范大学科研基金资助项目的评审职能,学校科技处负责项目的宏观管理,受理项目申报,检查项目的实施和完成情况。

第八条 申请者须按规定如实填写《青海师范学科研基金项目申请书》,课题组成员均应在申请书上签字,表示自愿参与合作研究。经所在单位初审后,应将申请书一式三份及时递交学校科技处。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九条 学校基金资助项目的评审工作按校项目申报单位初审,校学术委员会综合评审的程序进行。

第十条 参加评审工作的专家、工作人员在涉及与自己相关的课题时,应遵守回避制度。

第五章 审批下达

第十一条 学校科技处根据学校学术委员会评审结果,提出对项目的资助额度,经主管校长审核后下达。

第六章 计划实施

第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接到学校科研基金资助批准通知书后,应在申请书的基础上认真填写《青海师范大学科研基金项目合同书》,报送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审查,作为项目经费使用和项目计划实施检查的依据。

第十三条研究计划执行中,项目负责人每年须填写《青海师范大学科研基金资助项目年度进展报告》,报送者所在单位应实事求是地签署意见,于次年4月30日前统一报送学校科研管理部门一份。

第十四条 项目研究计划实施过程中,涉及降低预定目标,减少研究内容,终止计划实施,提前结题或延长年限等变动,项目负责人须提出报告,经过所在单位签署意见,报学校科技处审批。

第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主要成员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必须保持稳定,项目负责人离岗半年以上,一年以内的,所在单位须和学校科技处协商采取变更负责人措施继续执行课题计划;超过一年的,则按终止计划实施办理。

第十六条 对研究计划因客观原因执行不力或难以取得研究结果的项目,学校科技处对此予以撤销或终止。对研究计划是因人为因素造成损失的,要退回全部经费。

第七章 财务管理

第十七条 青海师范大学科研基金资助项目经费必须用于资助项目研究工作,主要开支范围包括:

1、科研测试、计算、分析,国内调研和学术会议

费,业务资料费,论文发表费、鉴定费。

2、学校基金资助项目经费不能用于购买设备及与科研业务费开支范围不符的列支项目。

3、青海师范大学科研基金资助项目,经费使用须在学校财务部门监督,科技处审批下,项目负责人按计划支配使用,任何单位、个人无权截留,挪用。

第十八条 终止计划实施和撤销的项目在停止用款的同时,其节余经费纳入学校科研基金滚动使用。

第十九条 受资助项目在结题时,项目负责人须会同学校财务部门和科研管理部门及时填写《青海师范大学科研基金资助项目财务决算表》,以便学校及时核销项目。

第八章 结题与评议

第二十条 青海师范大学科研基金资助项目研究结束后须在一个月内完成项目鉴定工作,鉴定工作可以采取专家会议评审、专家通讯评审、检测鉴定等形式。项目结题后,项目的全部技术资料及成果须在一个月之内及时报送学校科研管理部门一式两套,以便归档。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适用于青海师范大学科研基金资助的各类项目。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自校长办公会议通过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由青海师范大学科技处负责解释。